市民来信原件:
前几天,我去某家具城购物,我在签订定货合同时要求厂商在合同上注明家具的具体材质,结果厂商表示可以,但是遭到家具城的拒绝,他们说在合同上验收标准只能写“同样品”,不能具体标明材质,如果写了他们坚决不盖章。我们感到十分气愤,并为此找到相关的负责人,但是他们态度恶劣,声称“工商局制订的合同上面没有写材质的地方”,“我们就这规定”。
我们之所以坚持要求商家这样做,是因为两年前我们同样在家具城买了一套沙发,购买的时候卖方口口声声说这是高级牛皮,结果刚用了半年多,扶手、座位等部位就出现磨破的现象,我们对沙发是否是牛皮这一问题提出了怀疑,结果家具厂和家具城都表示我们当初在买家具的时候没有在合同中注明“牛皮”,不予处理。这次我们吸取了上次的教训,如果不在合同中注明,以后发生问题,依据“同样品一样”的写法,不好解决问题,但遭到了拒绝。
依照他们的说法,这份合同由工商局拥有解释权,我想借此机会请相关部门的同志向我们说明一下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没有权利提出上述要求?家具城有没有权利拒绝?这个矛盾如何处理?
北京市政协委员臧启源(原北京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关于《请代表、委员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的答复:
要求商家协商材质是应该的。合同文本不完备的地方,待工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合同文本。